(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1日電)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邀內政部長江宜樺報告紅十字會總會日本震災捐款案。江宜樺說,如果大家認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裡有哪些可以修得更好,「我們會審慎來考慮」。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日前未全數撥出民眾賑災日本款項,引發爭議;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邀江宜樺報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日本震災捐款」,歷年接受政府捐補助金額、使用情形並備詢。委員會也發文邀總會長陳長文,但截至記者發稿為止,陳長文並未現身。

江宜樺會前接受訪問時指出,其實各公募勸益團體所募得的善款,都是要公布的,只是公布的時間與頻率,在目前的規定,並不是說非常頻繁,但是就公布來講,內政部對各公益勸募團體都有規範。

媒體詢問,紅十字會獨獨沒有規範嗎?江宜樺說,紅十字會另有「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的法源依據,與一般公益勸募團體根據「公益勸募條例」所做的規定,有些不同,但法源雖然不同,但就他所知,紅十字會目前內部募捐使用的辦法也已經仿效比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收支情形都有與其他團體一樣的作法。

對於是否考慮修法?江宜樺說,這幾天他也看到媒體上有不同意見認為可以進一步修法,但對於要修哪條、怎麼修,沒有看到很具體的建議,今天在委員會裡,內政部會聆聽委員建議,如果大家認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裡有哪些可以修得更好,「我們會審慎來考慮」。

江宜樺說,現在按規定,都是在發行募款時間結束後30天要公布所募得款項有多少、打算以何方式支用,等到實際支用完畢,必須把決算情形,在支用完畢30天,報給內政部,在這中間,公益團體當然會在不同時期做當時狀況的公布。

江宜樺指出,以過去幾次大勸募來講,紅十字會都有做一些主要項目別的公布,這次日本震災募款,紅十字會還在勸募時間,原本預訂是到6月多才算勸募完畢,這次是不是要提早結束,他不清楚。10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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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公益勸募條例 

第18條規定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
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
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20條規定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
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
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
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度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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